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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應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1月30日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點、「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條,修正相關約據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0501077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1月30日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點、「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條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1月30日金管銀合字第09900449825號函及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100年2月8日農訓企研字第1000007018號函辦理。
    二、配合旨揭規定條文修正,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業修訂相關約據範本公布於該協會網站,並以上開100年2月8日函知各農漁會信用部於100年2月底前完成約據之修正(副本諒達),請督導所轄農漁會內部稽核單位辦理旨揭約據修正之執行情形查核工作,並於100年3月底前彙整辦理情形函報本會。
  • 正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