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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支票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仍得依強制執行法及票據法規定聲請假處分、撤銷付款委託及申請票據掛失止付

  •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銀局(法)字第0990023448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支票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後,可否受理票據掛失止付、撤銷付款委託或假處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公會99年6月11日全一字第0991000668A號函,兼復台灣票據交換所98年10月19日台票總字第098009296號函。
    二、查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假處分、支票存款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及票據權利人申請掛失止付,為強制執行法及票據法所規定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本會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2授權訂定之「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並未明文限制渠等權利之行使,銀行仍應依票據法及強制執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