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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將屆,農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安全維護及防制金融詐騙工作,並確保連續假期期間之金融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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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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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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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二字第1005070035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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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本(100)年春節將屆,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加強安全維護及防制金融詐騙工作,並確保春節連續假期期間之金融服務品質,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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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農漁會信用部應提高警覺,加強防搶(竊)措施、落實辦理「安全維護自衛編組」演練、加強門禁管制及營業時間後之安全維護,並確實依規定全面檢視各項安全措施,如有大額現鈔之提領運送,應洽請警察機關協助護送。
二、應加強執行營業場所及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服務設備之安全防護系統及管理,錄影監控設備應事先進行測試檢查,同時加強測試應變機制及安全作業程序等安全維護工作,並落實執行下列措施:
(一)充分揭露自動櫃員機提款及轉帳交易限額。另春節連續假期期間金融卡跨行轉帳及提款限額計算一律採曆日計算。
(二)指派專人監控自動櫃員機服務狀況,視需要增加補鈔次數,若遇有服務中斷情事,如缺鈔、斷線等,應即時派員補鈔或修復,以確保連續假期之服務品質。
(三)加強自動櫃員機之巡視管理,連續假期期間每日應巡查營業場所內外之自動櫃員機、門禁及相關防護設施。應不定時進行自動櫃員機反偵測機制,並予以記錄。
(四)客戶申訴專線及自動櫃員機標示之緊急連絡電話應確保24小時暢通且可提供諮詢服務,並建立客戶自動櫃員機申訴之應變機制,俾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
(五)於連續假期間,若自動櫃員機可用率(指可提供服務且不缺鈔之自動櫃員機占全部自動櫃員機比率)低於95%,且未能提供服務之自動櫃員機達5台以上者,請依規定通報重大突發事件。
三、請加強對異常帳戶之管理,並落實執行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處理程序;於客戶臨櫃辦理匯款或轉帳交易時,詢問客戶匯款或轉帳的對象及用途,以積極預防客戶受騙,如發現客戶有疑似受騙情形者,應主動關懷詢問並積極提醒或勸阻客戶,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四、如遇重大突發事件,應確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3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9501134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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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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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台北縣農會附設北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板橋市農會電腦共用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中區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