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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應確實依「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辦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9501745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檢送中央銀行99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中央銀行99年12月30日台央業字第0990062028號函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2月29日金管檢制字第0990150641號書函所送金融監理聯繫小組第28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業經該行於99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確實配合辦理。
    三、有關農漁會信用部承作土地抵押貸款及臺北市、新北市轄農漁會信用部承作特定地區購屋貸款之統計資料,於定期向中央銀行填報時,請一併報送全國農業金庫。
    四、對已承作土地抵押貸款及興建房屋貸款之農漁會信用部,請督導其應訂定內部授信規範,其中土地抵押貸款條件應依據前開規定第5點辦理;另興建房屋貸款請參酌中央銀行99年11月22日台央業字第0990056391號函及全國農業金庫99年10月18日農金庫總業一字第0990010152號函(檢附前開函文影本乙份),自行依業務需要訂定。前開規範應於本(100)年3月底前函報貴府備查及副知全國農業金庫。另農漁會信用部未來預計承作該2項貸款時,於開辦前應比照辦理。
  • 正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 副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