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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收受新臺幣活期存款準備金之計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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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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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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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台央業字第0990062020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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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公告訂定新臺幣活期存款特別準備金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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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
- 中央銀行法第23條第1項及第3項、銀行法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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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事項:
- 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收受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大陸地區投資人之新臺幣活期存款準備金之計提,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項活期存款餘額超過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餘額之增加額,按 準備率百分之九十計提;未超過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餘額部分,按準備率百分之二十五計提。 二、源自本項活期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金額全部不給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