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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受訓成績不及格,訓練時數仍得計入金融相關業務進修時數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9018305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詢「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5條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99年12月7日府財融字第0990317942號函。
    二、旨揭條文規定:「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自任職之次年度起,每年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進修累計16小時以上。農會、漁會並應於每年底將訓練資料造冊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定意旨係為增加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專業知識,與同辦法第2條第1項,有關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應取得金融專業研習班結業證書之資格條件規定目的不同;復依文義解釋,旨揭條文並未規定須取得結業證書,始屬完成訓練程序,合先敘明。

    三、有關參加○○舉辦之○○講習班,因受訓成績不及格未能取得結業證書,惟如能取得訓練單位核發該員受訓時數證明,其訓練時數仍得計入旨揭條文所規定之金融相關業務進修時數。
  • 正本:
    ○○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