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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應將有關資訊充分揭露

  •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0990048206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立法院余○○等4位委員99年11月29日於該院財委會提案要求銀行業於3個月內完成各項貸款利率之調整,以書面方式明確告知貸款人,並提供諮詢專線與處理窗口等事宜之準備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切實遵照辦理,以維消費者權益,請 查照。
  • 說明:

    一、立法院余○○等4位委員於旨揭提案指出,各銀行辦理各項貸款,當利率調整時,會影響貸款之還款金額,尤其當利率調升之際,可能影響貸款人資金調度運用;又利率調整亦為契約內容有所變更,故要求本會應規範各銀行於3個月內完成各項貸款利率之調整,以書面方式明確告知貸款人,並提供諮詢專線與處理窗口等事宜之準備。
    二、按銀行業各項金融服務收費、存放款利率現況,應將資訊充分揭露供客戶知悉,且針對貸款利率之調整,考量實務上客戶對資訊取得之管道有不同需求,由業者提供多元管道供客戶選擇,較符合客戶實益,未為約定者,以書面通知為之,亦對客戶權益有所保障。爰本會於現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金融機構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應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借款人;前述利率調整之通知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須另佐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自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報紙公告等);如未為約定者,則以書面通知為之。另本會研訂並刻正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查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草案)」,關於利率調整通知部分,亦為上述類似之規範。
    三、有關銀行業各項貸款利率調整之通知,請督導所屬會員機構應落實執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須另佐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如未為約定者,則以書面通知為之;另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應確保各項業務諮詢服務專線與處理窗口之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