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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於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原有之設立許可證仍得繼續使用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9507088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於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原有之設立許可證仍得繼續使用,請查照轉知。
  • 說明:

    因應99年12月25日臺北縣改制、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為節省行政成本,並參酌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信用部及其分部已取得設立許可證者,其原有之設立許可證得繼續使用。」意旨,前開縣市農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原有之設立許可證得繼續使用。
  • 正本:
    臺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
  • 副本: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輔導處、本會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