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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市地重劃而以個人名義申請無擔保貸款項目之業務,如依企業戶授信程序辦理,得排除適用DBR22倍之規範,但仍應建立相關控管機制

  •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0042411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台○○邦商業銀行函請釋示為辦理市地重劃而以個人名義申請無擔保貸款項目之業務,得否排除適用「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以下簡稱DBR22倍)之規範一案,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
  • 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台○○邦商業銀行99年10月21日北富銀專融字第0991005511號函辦理。
    二、銀行辦理旨揭業務,如係以「企業戶」授信程序辦理,並符合貴會所訂徵、授信準則有關企業授信相關規範者,參酌本會97年1月7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523370號函之規定意旨,得排除適用DBR22 倍之規範。惟銀行對准貸資金應建立相關控管機制,且依工程進度覈實撥付,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及覆審追蹤機制,以避免授信戶有未依申貸用途使用放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