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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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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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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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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95014790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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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疑義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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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OO縣政府99年8月10日府農輔字第0990194453號函辦理。
二、本會98年4月1日修正發布「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5條總說明略以:「…為利信用部業務推展,實有基於風險及實務考量適切放寬非會員授信業務之必要,…」;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二:「為配合信用部業務推展,落實差異化管理,並鑑於全國農業金庫徵、授信應較信用部嚴謹,爰增訂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逾期放款比率未滿百分之五之信用部,且為全國農業金庫聯貸案之參貸機構者,其擔保品坐落位置不受該款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依前揭修法意旨,逾期放款比率未滿百分之五之農(漁)會信用部,如為全國農業金庫聯貸案之參貸機構者,其擔保品坐落位置即得不受前揭標準第5條第1項第1款之限制,無須依「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規定申請調整業務,而可逕行承作該聯貸授信案件。
四、另有關逾期放款比率基準日之認定,請依本會93年3月17日農授金字第0935011166號函說明二,原則以截至上一年底之逾期放款比率為核定基準,例外以最新送達農(漁)會金融檢查報告中所列之逾期放款比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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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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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