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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農漁會信用部將承受擔保品處分完畢,其「備抵跌價損失準備─承受擔保品」科目項下仍有餘額,得否逕行辦理轉回之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9014186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農漁會信用部將承受擔保品處分完畢,其「備抵跌價損失準備─承受擔保品」科目項下仍有餘額,得否逕行辦理轉回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99年6月18日府財融字第0990160576號函。
    二、有關承受擔保品處分完畢,備抵跌價損失準備下之餘額,如該信用部相關資產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尚提列不足,應督促將餘額轉列至其他準備科目,以符規定;惟如該信用部相關準備提列均符合規定,得同意其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