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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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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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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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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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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第四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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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7508025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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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點
借款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債務協商者,所協商之本基金貸款未逾期或逾期六個月內者,自協商開始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不適用第三十五點規定。但協商後依原契約履行者,不在此限。
借款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者,所清理之本基金貸款未逾期或逾期六個月內者,自法院裁定保全處分之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不適用第三十五點規定。
法院未作保全處分裁定者,前項不予利息差額補貼日期,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日為準。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