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但符合每一消費者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之消費者貸款額度者,不在此限

  •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90013904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詢銀行辦理授信於銀行法第33條之2之適用疑義。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會99年4月8日全授字第0990000720A號函。
    二、銀行法第33條之2所規範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之規定,對於符合本會93年10月4日金管銀(一)字第0930028311號函規定之消費者貸款,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