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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但符合每一消費者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之消費者貸款額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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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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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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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09900139040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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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所詢銀行辦理授信於銀行法第33條之2之適用疑義。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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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復 貴會99年4月8日全授字第0990000720A號函。
二、銀行法第33條之2所規範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之規定,對於符合本會93年10月4日金管銀(一)字第0930028311號函規定之消費者貸款,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