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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疑義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9508020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轄○○鄉公所函詢有關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99年4月9日府農輔字第0990078493號函。
    二、所詢各節說明如下:
    (一)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核發對象應為本會公告辦理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受災地區之受災農漁民,受災土地所有權人或具合法有效租賃關係或接受委託經營等方式取得合法經營權(需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之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自然人為限,與其是否取得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並無必然關係。
    (二)關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核發,本會並未規定所謂受災率標準。現行證明書格式中所載明損失情形(如損失程度、面積、金額等)係作為貸款經辦機構核貸之參考。
    (三)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受理及核發應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期限內辦理,與申請人是否申請現金救助事宜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