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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應落實徵信對保及存款開戶審核作業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03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9507022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邇來發生歹徒持偽造身分證明文件向農會信用部詐騙冒貸案件,為確保農漁會債權及維護良好形象,請督導所轄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歹徒與被冒名之民眾係房客與房東關係,歹徒係要求被冒名之民眾提供所有權狀以確認是否為所有權人(或以向法院辦理租約公證)為理由,趁機調包被冒名之民眾不動產所有權狀及騙取個人相關資料,利用相關文件及偽造身分證件向農會信用部借款。
    二、請督導所轄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辦理授信案件應依授信程序,並落實執行徵信及對保,對陌生之客戶尤應審慎辦理,以杜絕在當事人不知情之情況下被冒名貸款。
    (二)辦理存款開戶作業時,應依規定確實核對申請人身分,落實開戶審核工作,尤其申請人為信用部既有客戶,應比對第1開戶單位之身分證影本、相片及留存簽名是否相符。
    (三)將存款開戶作業辦理情形列入99年度內部稽核或自行查核之重點項目。
    (四)將開戶審核辨識身分證件真偽,列入99年度員工教育訓練課程(含農漁會自辦訓練或指派同仁參加外部單位舉辦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