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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列授信資產及非授信資產備抵呆帳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9501119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農會信用部提列授信資產及非授信資產備抵呆帳金額大(等)於年底自行評估可能損失金額,其所提列之數字是否就授信資產或非授信資產分別計算比較,抑或就其提列合計總數大(等)於其所評估之合計損失即可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貴府99年3月3日OO建農字第09941011330號函辦理。
    二、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授信資產及非授信資產,應按資產之特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相關規定,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本案信用部如提列合計總數大於或等於最近一次金檢報告所評估資產損失金額,應認為已符合規定;至於總數項下如有單項提列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數不足之情形,得由貴府本於權責督促其調整或提足。
  • 正本:
    OOO政府
  •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