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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縣(市)政府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加強自動櫃員機之安全防護措施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099501111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內政部警政署函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和簡易型分行ATM險遭歹徒整座竊走乙案,請督導貴轄農漁會信用部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99年2月26日警署刑防字第0990051591號函辦理,檢附該函影本乙份。
    二、為防類此案件發生,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加強自動櫃員機之安全防護措施;另裝置自動櫃員機時除評估安全性、設置地點、周邊照明等狀況外,置機時應確保穩固性,並加裝防燒切、防鑽孔破壞等警報器材。
  • 正本:
    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 副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