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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示貸款經辦機構應加強注意貸款業務管理,以提升專案農貸授信品質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9508005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提升專案農貸授信品質,請貴機構加強注意貸款業務管理,並請依說明辦理,避免發生金融檢查缺失事項,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一、依據本會委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信用部業務檢查相關報告及委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專案農貸業務查驗報告,常見貸款經辦機構未依規定於相關徵信文件載明借款人有無重覆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之缺失事項。爰貴機構辦理專案農貸業務,應查詢借款人聯徵資料或農貸帳務系統相關資料,確認借款人有無前開情事,並載明於徵信文件。
    二、另前開報告亦常見專案農貸貸放後未辦理用途查驗或查驗報告內容未充分等缺失事項。請貴機構加強注意貸放後管理,應於貸款存續期間派員辦理用途查驗工作,且為避免貸款撥貸後過久未予查驗,增加日後查驗困難,爰請於貸放後6個月內辦理第1次用途查驗工作,應確實查驗相關資金用途是否符合規定之貸款用途並作成書面紀錄;資本支出貸款應檢附相關憑證。
    三、對於檢查報告缺失事項未見改善者,必要時本會將限制其專案農貸承作項目、範圍或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