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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申辦本會支票業務申辦程序、檢具文件及應具備之條件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0504323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 主旨:
    有關農漁會信用部開辦本會支票業務,其申辦程序、檢具文件及應具備之條件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
  • 說明:

    一、查財政部80年5月2日台財融字第790299061號函,有關農漁會信用部申辦本會支票業務規定,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 年5 月3 日金管銀合字第1100271197 號函停止適用。
    二、重新規範農漁會信用部申辦本會支票業務之程序、檢具文件及審核標準如下,並僅限信用部本部始得簽發本會支票:
    (一)程序及檢具文件: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檢附會議紀錄及最近三年決算報表,報地方主管機關層轉本會核准後辦理。
    (二)審核標準:
    1、無累積虧損,且最近三年均有盈餘者。
    2、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可能遭受損失金額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者。
    3、經營管理健全,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未有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糾正處分之缺失,已改善者,不在此限)或發生舞弊案件者。
    4、信用部與經濟事業部門之會計業務,分別由不同人員辦理者。
    三、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配合修正各項作業範本。
  •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