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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攤銷投資農業金庫股票損失作業方式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507097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攤銷投資農業金庫股票損失作業方式,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高雄縣政府98年11月2日府財融字第0980277373號函及徵征會計師事務所98年11月1日徵字第0980110201號函辦理。
    二、按「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4條但書規定,農漁會出資農業金庫而帳列信用部者,其投資損失得分10年以淨值轉銷,係為減緩對農漁會信用部財務衝擊之特別規範,惟為避免因未分年攤銷,累積至往後年度,造成未來鉅額之損失攤銷壓力,本會98年8月18日研商「農會投資全國農業金庫損失及呆帳處理機制」會議決議,每年轉銷數不得低於10分之1損失金額。
    三、投資農業金庫股票損失尚未攤銷部分,如依農業金庫98年9月1日農金庫總財一字第0980008092號函附件範例(如附件),將「長期投資-農業金庫股票」轉列為「未攤銷損失-農業金庫股票」科目,其性質上仍屬「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信用部持有全國農業金庫股票之帳列金額」,應自「合格淨值總額」中減除,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以免影響資本適足率計算結果。
  • 正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臺灣省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