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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49條規定之農漁會信用部財務報表公告相關事宜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016561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49條規定之農漁會信用部財務報表公告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98年10月15日府財融字第0980150222號函辦理。
    二、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應以經會計師查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盈虧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於所在地之日報或農漁會網站專區辦理公告,並應備置於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另網站上公告之上開報表資料應至少保留一年。
  • 正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