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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請依說明辦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0508466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會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為引導資金挹注農業,本會長期推動專案農貸,支應農業發展及農漁民家計週轉資金需求。另依據農業金融法第9條規定,農業金融機構對農業用途之放款,應優先承作;對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漁業者,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先予敘明。
    二、邇來有農漁業者反映,向信用部申請專案農貸,因擔保能力不足、無法提供擔保品或保證人等因素,未獲核貸。爰請貴會受理專案農貸案件,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協助農漁業者取得營農所需資金,並發揮農業金融機構之融資功能。
    惟貴會如確經審酌不予核貸,請主動轉介至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由該公司續辦並再予評估。
    三、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協助轉知所屬各分行及輔導辦公室加強向各轄區內之農漁會宣導。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