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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方式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508052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5條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經本會於98年10月1日以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令修正發布,該辦法第5條規定:「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自任職之次年度起,每年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進修累計16小時以上。農會、漁會並應於每年底將訓練資料造冊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為避免農(漁)會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集中於本(98)年度第4季期間參加業務進修,影響農(漁)會信用部之營運,爰准本年底前已任職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者,得自明(99)年度起依前揭規定參加金融相關業務進修。各農(漁)會應自明年度起將訓練資料造冊送主管機關備查,本年度無須辦理。
  • 正本: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