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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農民申辦承受擔保品時善盡告知恐喪失農會會員及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之義務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507082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民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承受擔保品,恐喪失農會會員及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乙節,請於農民申辦時善盡告知之義務,請 查照。
  • 說明:
    一、農民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及「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規定,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承受擔保品時,因農地所有權須移轉登記予承受之金融機構,若其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之農地,或本人及其配偶承租之農地未符「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所定之標準者,恐有喪失農會會員及農民健康保險資格之虞。
    二、農民若擬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須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方得繼續享有相關福利。
  • 正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請轉知各金融機構)
  • 副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