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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稽核人員得否兼任信用部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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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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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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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80154502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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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貴府函詢農會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得否兼任信用部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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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復貴府98年8月31日府農輔字第0980192787號函。
二、「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農會漁會均應指定專任稽核人員辦理信用部稽核工作,其立法用意係為避免稽核人員查核時產生角色矛盾之困擾,及確保稽核工作獨立超然之執行,是以,信用部稽核人員應為專任不宜兼任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
三、另非專任辦理信用部稽核工作之人員,如具徵、授信經驗,自可依規定選任為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