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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核貸金額之釋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508045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核貸金額之疑義,釋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邇來迭有貸款經辦機構電詢,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所載損失面積或金額,是否即為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核貸金額之認定基準,建議予以釐清。
    二、按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係以協助受災農漁民復建、復耕為宗旨,而非補償其災害損失。貸款經辦機構應依受災農漁民檢具之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內容,評估其實際復建及復耕資金合理需求,在該貸款項目規定額度內覈實貸放,受災證明書所載損失面積或金額應為參考資料,核定之貸款額度與災損金額並無必然關係。
    三、另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借款人貸款資金應用於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上所指定之用途;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放後3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查驗工作並作成紀錄,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者,應由經辦機構督促限期改正,否則視為違約,收回其貸款。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