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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列為自行查核工作之重點查核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098507061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落實農業金融機構「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事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8年8月11日研商「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宣導」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確實執行「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保會已研擬修訂消費者保護法,增加違反前揭事項,處以罰緩之規定,修正條文已於98年4月16日獲行政院院會通過,並函請立法院審議,請督導所屬農漁會信用部及早配合因應,俾於法條修正通過後,有所依循。

    三、有關本局於96及97年間,執行農業金融機構「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計畫,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者,均已於期限內完成,並經各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複查完畢,惟為持續追蹤農業金融機構之辦理情形,請督導所屬農漁會信用部將「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列為自行查核工作之重點查核項目。
  • 正本:
    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 副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