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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紓困免息及延期還款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0508465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重申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紓困免息及延期還款措施,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為減輕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農產業或事業還款壓力,本會於本(110)年6月3日發布紓困貸款措施,及於6月10日函知延期還款措施與紓困措施常見問答。邇來部分農漁民反映,就所申貸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或紓困貸款向信用部申請延期還款,惟信用部員工表示未接獲相關公文,爰本會重申紓困措施略以:
    (一)免息措施:
    1、本年6月3日尚有貸款餘額之舊貸案件:借款人既有18種專案農貸及109年紓困貸款,自本年6月3日起至本年12月底止,自動免息,由本會予以補貼。
    2、紓困新貸案件(申請期限至本年12月底止):自撥貸日起至111年6月底止,提供免息,由本會予以補貼。
    (二)借款人因受疫情影響,於111年6月30日前,就所申貸專案農貸或紓困貸款申請延期還款者,簡化相關作業程序如下:
    1、展延期間未逾原貸款期限1年,或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展延期間未逾原貸款期限2年者,貸款經辦機構得逕予審核,免逐案報本會核准。2、借款人於本年6月3日前已延長貸款期限者,上開原貸款期限指前次貸款經辦機構同意延長後之貸款期限。
    二、請貴會(公司、基金)確實依本會110年6月3日農授金字第1105084598號函及110年6月10日農授金字第1105084625號函,提供受疫情影響農產業或事業上開金融協助,並請貴會務必讓信用部及其分部之所有員工知悉。隨函檢附該等函文各一份如附件。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