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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所稱「逾期放款」之範圍(停止適用)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5080303號函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所稱「逾期放款」之範圍,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旨揭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之「逾期放款」之範圍應依同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部分農(漁)會信用部將上開規定之「逾期放款」誤解為旨揭辦法第7條規定之「逾期放款列報範圍」,造成農(漁)會信用部依據旨揭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所申報「農(漁)會信用部授信資產、非授信資產及承受擔保品評估明細表」有漏列以下4種情形或將其誤列為第1類(正常)授信資產:
    (一)積欠本金逾清償期未達3個月者。
    (二)本金未到期而利息延滯未達6個月者。
    (三)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未按期攤還未達6個月者。
    (四)符合法定條件之協議分期償還放款。
    三、請各農(漁)會信用部遵照旨揭辦法規定辦理授信資產分類,俾使申報資料趨於一致。
  • 正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