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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令摘要:農漁會信用部報送聯合徵信中心內部融資資料相關事宜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501175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使農漁會信用部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內部融資資料有一致性規範,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農(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18條序文及第1款附表一「一--二0放款:凡金融事業辦理各種放款皆屬之」、「一--二0七內部融資:凡金融事業依內部融資契約予以經濟事業融通之資金皆屬之。」,內部融資餘額應納入授信餘額始符合規定。爰請各農漁會信用部或透過各資訊共用中心報送聯徵中心授信餘額,應包含內部融資餘額,並請聯徵中心予以特別註記,以顯示其特殊性,俾供查詢單位參考。
    二、至於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內部融資作業,查詢供銷部主任信用狀況之必要性,按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授信案件均以借款人、保證人為信用評估對象,供銷部主任於內部融資案件僅係代表供銷部向信用部辦理融資及簽約等事項,且未擔任保證人,自無查詢其信用資料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