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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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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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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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05064385A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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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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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合格勘損人員,指依本辦法取得合格證書,得就農業保險個別保險商品辦理損失認定之勘損人員。 |
第三條 |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辦理勘損人員訓練之指定機構;其辦理訓練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第四條 |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個別保險商品勘損訓練以取得合格證書: |
第五條 |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經審核通過發給相關個別保險商品合格證書者,免參加前條勘損訓練: |
第六條 | 合格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參加農險基金所辦理各該個別保險商品勘損技術課程並達主管機關所定時數之證明文件,得申請換發新證書。但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取得合格證書者,得免參加課程逕為申請。 |
第七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合格勘損人員: |
第八條 | 農險基金應建立合格勘損人員資料庫,並將合格勘損人員名單及合格證書樣式公開於資訊網路;如有異動,應於一週內完成維護管理。 |
第九條 | 合格勘損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勘損業務: |
第十條 | 合格勘損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書: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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