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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財務貸款要點第3點第3款規定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011396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改善財務貸款要點第3點第3款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3月10日府農輔字第0980033101號函。
    二、旨揭規定所稱既有貸款為95年6月30日前已貸放案件,係以其初貸日期為準。惟依案附○○鄉農會資料,本案既有貸款已於98年2月11日到期並已辦理展期,請督導○○鄉農會查明本案何以既有貸款到期前未申貸改善財務貸款,如確係屬不可歸責於借款人因素(如未告知借款人相關貸款規定等),請該農會妥處。
    三、另有關貸款期限問題,依旨揭貸款要點第10點規定,以借款人既有貸款剩餘年限2倍為限,最長15年;未滿5年者,由貸款經辦機構審酌借款人之償還能力,酌予延長貸款期限,惟最長不超過7年,故既有貸款己無剩餘年限或剩餘年限不滿5年者,依旨揭貸款要點延長之貸款期限,不得超過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