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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農業貸款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事宜(二)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501123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業貸款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事宜案,補充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並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據辦理。
  •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98年3月3日(98)農信保策字第0980300035號函辦理。
    二、本會98年2月24日農授金字第0985080088號函(諒達)說明二、(二)有關「農民擔保能力充分」乙節,如借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品或具保證能力之保證人,惟貸款經辦機構考量擔保品處分之難易、擔保品未來價值穩定性、保證人收入等穩定性或其他與確保債權有關因素,綜合評估其擔保能力尚非充分者,不屬所指「擔保能力充分」,仍得由貸款經辦機構視個案需要送保,惟送保理由應充分告知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