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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110年6月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措施常見問答,另有延期還款需求者之相關申請程序請依說明三辦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0508462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檢送110年6月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措施常見問答(QA)1份,另農漁業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有延期還款需求者,相關申請程序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0年6月3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作業規範」辦理。
    二、旨揭常見問答(QA)如附件供參,相關資訊亦可至本會農業金融局網站(https://www.boaf.gov.tw)查詢、下載。
    三、邇來接獲農漁業者反映受疫情影響,除紓困貸款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亦有延期還款需求,為協助受影響業者度過本次疫情困境,就所申貸紓困貸款及專案農貸,簡化延期還款申請作業程序如下:
    (一)請主動告知借款人有延期還款需要時,應依規定於貸款到期日前1個月內檢具「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件申請書」,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期還款。
    (二)上開延期還款案件於111年6月30日前申請者,借款人展延期間未逾原貸款期限1年,或屬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展延期間未逾原貸款期限2年者,本會分別同意延長貸款期限最長1年及2年,貸款經辦機構得免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下稱農貸辦法)第22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逐案報本會核准。
    (三)借款人如於110年6月3日前已依農貸辦法第22條、本會109年3月18日農授金字第1095084226號函釋及109年4月8日農授金字第1095084337號函釋規定,延長貸款期限者,上開原貸款期限指前次貸款經辦機構同意延長後之貸款期限。
    (四)貸款經辦機構審核上開案件,應覈實評估延期還款必要性及展延期間之合理性等,將審查結果記載於「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件審核表」。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本會企劃處、本會畜牧處、本會輔導處、本會國際處、本會科技處、本會農田水利署、本會農糧署、本會漁業署、本會林務局、本會水土保持局、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本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