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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業經本會修正發布,自98年3月18日起實施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507014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業經本會於98年3月9日以農金字第09850701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98年3月18日起施行,請各農業金融機構自同日起遵照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本會98年3月9日農金字第0985070134號函諒達,另檢附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供參。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一定金額之數額由新臺幣100萬元降低為50萬元。(修正條文第3條)
    (二)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修正為雖得免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但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修正條文第4條)
    (三)對於得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之特定通貨交易,修正為仍應進行客戶身分確認及保存交易紀錄。(修正條文第6條)
    (四)增訂就疑似洗錢表徵以外之其他各種疑似洗錢交易,不論交易金額多寡,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及針對性質可疑但未遂之交易,亦須進行疑似洗錢交易申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五)增訂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回傳農業金融機構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修正條文第10條)
    三、請各農業金融機構儘速辦理相關電腦程式修改事宜,以配合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作業,並修正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員工教育訓練及加強對客戶之宣導。
    四、副本抄送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請協助修訂「農(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及內部作業準則範本,俾供各農漁會信用部遵循訂定。
  • 正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中區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臺北縣農會附設北區農會電腦共同利用中心、板橋市農會電腦共用中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