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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農業貸款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事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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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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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8 年 02 月 24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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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85080088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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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農業貸款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事宜,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說明二所揭違反法令意旨之情形,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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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依農業金融法第9條規定,農業金融機構對農業用途之放款,應優先承作,對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民或農業企業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二、據農民反映,農(漁)會對於申貸農業貸款案送保事宜迭有以下2類違反法令意旨之情形:
(一)農民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未能主動協助送保,以致無法獲取所需融資。
(二)農民擔保能力充分(含提供足額擔保品或具保證能力之保證人),貸款經辦機構仍要求送保,增加農(漁)民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