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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貸款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事宜釋示(一)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02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5080088號函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業貸款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事宜,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說明二所揭違反法令意旨之情形,請查照。
  • 說明:
    一、依農業金融法第9條規定,農業金融機構對農業用途之放款,應優先承作,對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民或農業企業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二、據農民反映,農(漁)會對於申貸農業貸款案送保事宜迭有以下2類違反法令意旨之情形:
    (一)農民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未能主動協助送保,以致無法獲取所需融資。
    (二)農民擔保能力充分(含提供足額擔保品或具保證能力之保證人),貸款經辦機構仍要求送保,增加農(漁)民負擔。
  • 正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 副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