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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轉銷呆帳公告標準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02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010551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所詢信用部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5千萬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3千萬以上」之轉銷呆帳公告標準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所98年1月16日徵會字第098011601號函。
    二、所稱「累計轉銷呆帳金額」係指「轉銷呆帳餘額」,即轉銷呆帳之金額應扣除嗣後再收回之追索債權款項,惟若同一客戶截至97年12月31日之轉銷呆帳金額已超過5千萬元,則仍應於98年4月30日前揭露該客戶截至上年底之呆帳餘額,但可另外註記其後續償還情形。
    三、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逾期放款係指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完全清償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四、對同一客戶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嗣後又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3千萬以上者,應予揭露,以符合立法原意;另放款辦理換單或展期後,均應視為新貸放案件,若於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3千萬以上者,仍應予揭露。
  • 正本:
    徵征會計師事務所
  •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