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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銀行法修正,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之揭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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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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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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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85070013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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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為配合銀行法修正,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5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不在銀行法保密義務範圍,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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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依據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48條第2項及第49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各農會、漁會信用部「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5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自即日起請依下列方式揭露:
(一)每年4月30日前,於各農會、漁會信用部網站專區或營業大廳揭露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止之前述資料,並依金額大小排序。
(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資料揭露包括借戶戶名、隱藏後四碼之身分證字號(法人之統一編號)及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金額。
(三)依據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49條第3項規定,該應揭露之資料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四)揭露呆帳轉銷資料之文件或表單應註明聯絡窗口,俾供客戶申訴或查詢。
(五)為避免本資料遭他人不當利用,各農會、漁會信用部應以顯著方式於所有公開文件資料中以顯著字體註明第三人應避免同名同姓之誤用,若任意臆測,致侵害他人名譽者,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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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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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國農業金庫、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