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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放款利率合理化,請貴會信用部放款利率應積極反映市場利率水準並依說明辦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7507097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促進放款利率合理化,請貴會信用部放款利率應積極反映市場利率水準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中央銀行自97年9月26日起連續調降重貼現率5次,重貼現率由3.625%降至2%,累計降幅總計達1.625個百分點。
    二、為加速房貸利率反應政府貨幣政策速度,中央銀行於97年11月11日及12日召開會議,達成共識如下:
    (一)自97年11月13日起三個月內(97.11.13~98.2.13),金融機構應同意接受客戶申請調整計息週期並完成換約,房貸戶如願意將其房貸利率計息週期由每季(或每半年)調整為每個月者,即可自下次繳息日起適用新契約。
    (二)本次房貸戶申請利率計息週期調整更換契約僅以一次為限,且金融機構不另收手續費。
    (三)新申請貸款之客戶希望其選擇採按月調整計息方式,但如客戶選擇按月調整利息以外之固定期間調整者亦可,但新房貸戶選定之計息週期則不得再予選擇變更。
    (四)為因應本次作業並讓房貸戶能迅速感受利率調整之優惠政策,本次金融機構如有修改其指標利率作業準則之利率調整週期為1個月者,得不需另行函文中央銀行備查,只需維持每月調整之計息日期與每季調整之日期相同即可。
    三、為配合加速房貸客戶辦理放款利率計息週期由每季或每半年調整為每月,請貴會信用部將利率作業準則提報最近一次理事會修正並對尚未經理事會修正前,如客戶申請轉換,得先予辦理,嗣後再補提理事會追認該利率作業準則。
    四、對於以基本放款利率計價尚未轉換為以基準利率加碼計價之舊貸案件,請積極通知客戶辦理轉換作業。
    五、辦理房貸客戶計息週期調整及基本放款利率之轉換情形,應於每月5日前依附表格式填報截至上月底之辦理情形並送全國農業金庫彙整。
    六、上開辦理情形,本會將納入農漁會信用部申請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與業務限制解除或放寬之審核參考,並將納入98年度農漁會考核辦法之特殊功過加、扣分項目。
  • 正本:
    台灣省農會、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