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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辦理政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或100萬元以下小額放款之程序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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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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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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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三字第0975015450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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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農(漁)會信用部對利害關係人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或100萬元以下小額放款疑義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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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縣政府97年10月30日府農輔字第0970163645號函辦理。
二、按「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下稱風控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信用部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每筆或累計金額達第4條規定之金額半數以上者,並應經理事會3分之2以上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4分之3以上同意。」及同條第3項規定「信用部對第1項人員辦理受託代放款項及存單質借之放款,不計入前2項額度內。」已明揭農(漁)會信用部對前開人員所辦理之擔保放款,除受託代放款項及存單質借外,每筆或累計金額達風控辦法第4條規定之金額半數以上者,即須踐行該辦法第7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程序。
三 、至於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或100萬元以下小額放款,若符合風控辦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因其非屬擔保放款,無須踐行風控辦法第7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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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臺灣省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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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本會輔導處、本會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