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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第11點第2項有關聯貸金額規定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7508041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第11點第2項規定有關聯貸金額疑義,釋示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旨揭要點於97年11月5日修正發布(本會農金字第0975080375號令諒達),依該要點第11點第2項規定,農(漁)會辦理本貸款單一案件貸款金額超過3千萬元者,應與全國農業金庫以聯貸方式辦理;其聯貸方式由雙方協議約定之。
    二、前揭聯貸案件,農(漁)會部分所承作最高金額係以3千萬元為限。至於該聯貸案件之主辦(參貸)機構、相關管理程序及費用等聯貸方式,則由聯貸機構雙方(即經辦農(漁)會與全國農業金庫)協議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