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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內部融資供銷部主任角色之認定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7016302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轄○○鎮農會所詢有關農(漁)會經濟事業部門向信用部辦理內部融資時,供銷部主任角色認定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97年11月5日府財融字第0970147107號函。
    二、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略以:「內部融資應比照一般徵、授信原則辦理及按月計收利息。其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60。但內部融資以中、長期方式辦理者,其額度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30,並應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由其理事長或總幹事擔任保證人後辦理。」至於來函所述本會94年12月20日農授金字第0940165845號函及95年6月5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161號函,係為補充釋示中長期內部融資有關理事長或總幹事之保證責任,與供銷部主任無涉。
    三、供銷部主任於內部融資案僅係代表供銷部向信用部辦理申請及簽約等事項,並未擔任保證人,倘供銷部主任於款項未全部清償前異動,該內部融資契約書亦無換約之必要;至於得否以會員(代表)大會個別提案方式之決議規範該等事項,法無明定。
  • 正本:
    ○○縣政府
  • 副本:
    本會輔導處、本會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