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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房貸利率迅速反映中央銀行降息之措施,請農漁會信用部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097501565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使房貸利率迅速反映中央銀行降息之措施,請督導轄屬相關農會、漁會信用部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97年11月12日中央銀行召開降息措施會議及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97年11月13日農訓企研字第0970005805號附本函辦理。
    二、請督導各農會、漁會信用部自97年11月13日起三個月內,同意接受房貸客戶申請並完成換約,客戶如願意將房貸利率調整時間由每季(或每半年)改為每個月者,可自下次繳息日起適用新契約,惟應跟客戶說明僅限辦理換約一次;其間如客戶未前往更改契約者,請信用部積極聯繫客戶並請其選擇是否換約,通知方式不限於書面,亦可於營業廳或網站公告。
    三、各資訊系統亦請儘速配合更改,以換約完成後之「下一個起息日」計息,如果資訊系統無法配合時間修正完成,則對客戶完成換約後之利息,仍應以完成換約後之「下一個起息日」起算。
  • 正本:
    台北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除外)
  • 副本:
    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中區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台北縣農會附設北區農會電腦共用利用中心、台北縣板橋市農會電腦共用中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