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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將購買有價證券做為流動準備之資金,轉存臺灣土地銀行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70147601號函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轄○○市農會擬將購買有價證券做為流動準備之資金,轉存臺灣土地銀行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疑義案,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97年8月22日府農輔字第09701561590號函。
    二、依據「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第5點第1項第3款規定:「轉存指定行庫一年以下之轉存款(金融機構依規定轉存本行及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指定行庫之轉存款)」得作為流動準備資產。該規定所稱「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指定行庫之轉存款」就農(漁)會信用部而言,係指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下稱轉存辦法)第10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轉存於全國農業金庫,或該金庫成立前已轉存臺灣土地銀行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且續存者。是以,並無來函所詢法規牴觸問題。
    三、為維持完整健全之農業金融體系,有關信用部餘裕資金之轉存,仍請該農會信用部依「農業金融法」第31條第4項及轉存辦法第10條之規定辦理。
  • 正本:
    ○○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