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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變相拒絕收受存款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7507079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漁會信用部經營存款業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變相拒絕收受存款,請轉知所轄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切實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0月17日金管銀(二)字第09720004660號函辦理。
    二、邇來迭有民眾反映部分金融機構有要求客戶以拆單方式辦理大額存款等變相拒絕收受定期存款之情事,依「農業金融法」第31條規定,吸收存款係農漁會信用部依該法辦理之業務項目,農漁會信用部應切實依照核定業務範圍內辦理業務,不得有拒絕收受各類存款及變相拒絕收受存款之情事。
  • 正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