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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設立信用部之放款業務範圍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7507073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重新設立信用部之放款業務範圍,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轉知。
  • 說明:
    一、考量重設信用部開業初期各項業務營運基礎尚屬薄弱,為謀其穩健經營,並協助其拓展放款業務,開業初期放款業務範圍為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存單質借、會員(含贊助會員)房屋購置及修繕貸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放款及100萬元以下之小額貸款。
    二、為兼顧重設信用部經營效益,自信用部開業滿1年後,於符合已核准通過參加存款保險、逾放比率1%以下、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10%以上及淨值3千萬元以上等條件,除前開說明一之業務範圍外,會員(含贊助會員)放款業務得比照一般農漁會信用部規定辦理。
    三、前開說明二之業務範圍調整,請貴府督導所轄重設信用部之農會於屆期符合前揭條件下,報經貴府層轉本會核准。
  • 正本:
    新竹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
  •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省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