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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2條規定相關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09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7014303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府函詢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2條規定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97年8月1日府農輔字第0970504045號函。
    二、本會業以93年3月8日農授金字第0935000065號函(副本諒達),認可台灣金融研訓院及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為旨揭條文及「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專業訓練機構。
    三、本會農業金融局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之研習班,其中「農業金融法規研習班」、「農貸業務研習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研習班」及「民法新修正重點研習班」歸類為「農業金融類」,「農漁會信用部催收實務研習班」及「農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研習班」歸類為「稽核類」,「擔保品鑑價研習班」則歸類為「徵信類」。
    四、至於旨揭條文所規定研習班範圍之認定,本會已錄案研辦。
  • 正本:
    OO縣政府
  • 副本: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OO縣及金門縣政府除外,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轉知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臺灣省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