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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2條規定,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自行查核「內容」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7501370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府函詢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2條規定,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自行查核「內容」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 貴府97年8月1日府財金字第0970113887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辦法第5條第4項及第21條第3項規定,農、漁會信用部自行查核制度應由信用業務相關單位成員相互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且自行查核報告書經單位主管核章後,始送交稽核人員陳報總幹事。故稽核人員依規定於每年1月及7月底前,填寫「自行查核情形彙總表」(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97年7月16日修訂「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業務稽核手冊」附表八)陳報主管機關備查,雖未隨函檢附自行查核報告書內容及底稿,惟該彙總表所填報之內容既經稽核等相關人員確認,故應屬符合旨揭辦法第22條有關應將自行查核「內容」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
  • 正本:
    00縣政府
  • 副本: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00縣及金門縣政府除外,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轉知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臺灣省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