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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放款、催收款及非授信資產損失之轉銷之會計作業時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7013439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非授信資產損失之轉銷,其會計作業時點疑義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 、兼復臺北縣政府97年6月20日北府財金字第0970460870號函。
    二、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本文規定:「逾期放款、催收款及非授信資產損失帳之轉銷,應經理事會之決議通過,並通知監事會備查。」在無同項但書或第2項規定情形下,旨揭案件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即可進行會計作業。
  • 正本:
    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臺灣省農會
  •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本會輔導處、本會漁業署